公共關係委員會
臺灣健康管理學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經97年12月05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施行
100年09月26日第3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社會緊密結合,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會公共關係相關事宜,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倡健康管理與健康照護之理念。
二、喚起社會大眾與政府重視健康管理。
三、型塑本會之公共形象。
四、發展本會之公共關係。
五、建立並維護本未知宣導管道。
六、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內外媒體的良好關係。
七、負責本會之危機管理相關事宜。
八、規劃、辦理本會公關聯誼活動。
九、籌募捐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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