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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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委員會

臺灣健康管理學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經97年12月05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施行

100年09月26日第3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社會緊密結合,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會公共關係相關事宜,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倡健康管理與健康照護之理念。

        二、喚起社會大眾與政府重視健康管理。

        三、型塑本會之公共形象。

        四、發展本會之公共關係。

        五、建立並維護本未知宣導管道。

        六、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內外媒體的良好關係。

七、負責本會之危機管理相關事宜。

八、規劃、辦理本會公關聯誼活動。

九、籌募捐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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