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交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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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委員會

臺灣健康管理學會

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經97年12月5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施行

100年09月26日第3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使本會與國際暨兩岸交流合作,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會國際交流相關事宜,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際及大陸健康管理的專案交流合作事宜。

二、彙整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有關重要健康管理之交流合作事宜等。

三、海外學者專家邀請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第六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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