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階考試辦法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辦法
99年09月24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06年04月29日第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106年09月06日第五届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109年05月11日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植能正確指導健康知識、健康危害及健康保健概念之初階健康管理專業人員,特訂定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高中職以上,並參加本會認可之初階健康管理師培訓課程,取得培訓課程證明,一年內得參加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第一次未通過初階健康管理師證照考試者,憑有效之初階健康管理師培訓課程證明,得於一年內向學會申請補考乙次,費用另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健康管理學、生活習慣病的基本知識、心理的健康管理、生 活保健與營養(含中醫保健)、生活環境與健康、保護身體的健康知識(含急救與復健)等六科目。
第四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每年辦理兩次,其報名日期、筆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以通訊報名方式為之。
第六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報名應繳交之表件項目
一、報名表。
二、報名繳費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畢業證書影本(或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第七條 申請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並檢附成績單,寄至本會,逾期不予受理。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通過本會考試取得初階健康管理師證書,其有效期限三年,年限屆滿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方予展延,逾期視同放棄,原資格亦同時失效。
第九條 申請展延者須繳交下列件項目:
一、申請表。
二、證書正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
初階健康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通知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收取審核費。
第十條 為辦理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之試務,本會得設立考試小組。小組組成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處理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