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階健康管理師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值健康管理人才,特訂定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領有本會初階健康管理師培訓課程證明,可報考參加考試,在一年內通過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者,可取得初階健康管理師證書。第一次未通過初階健康管理師證照考試者,憑有效之初階健康管理師培訓課程證明,得於一年內向學會申請補考乙次,費用另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健康管理學、生活習慣病的基本知識、心理的健康管理、生活保健與營養、生活環境與健康、保護身體的健康知識(含急救與復健)等六科目。
第四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其報名日期、筆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以通訊報名方式為之。
第六條 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報名應繳交之表件項目
(一) 報名表。
(二) 報名繳費證明影本。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畢業證書影本(或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第七條 申請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成績複查,應於通過名單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寄至本會,逾期不予受理。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通過本會考試取得初階健康管理師證書,其有效期限五年,年限屆滿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展延者須備齊申請表、証書正本與相關證明。展延資格如下:
(一) 於證照有效期限內,累積繼續教育點數達40積點,其中本會所主辦之教育訓練活動須達8積點以上,可申請換證。
(二) 若未於證照有效期限內,累積繼續教育點數達40積點,則於證照到期後,註銷證照,必須重新參加證照考試,方能取得證照。
初階健康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通知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收取審核費。
第十條 為辦理初階健康管理師考試之試務,本會得設立考試小組。小組組成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會教育點數之認定:
(一) 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每小時1點數。
(二) 參加本會認定之非本會舉辦之健康領域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定者,每小時0.5點數。
(三) 有關點數之認定,凡不足0.5小時以0.5小時認定之,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認定之。
(四) 參加國外舉辦之相關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得比照國內繼續教育點數,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若有甄試相關辦法修正,得召開甄試教育委員會討論並通過,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處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