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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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灣健康管理學會章程

102年11月2日修訂

91年11月1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社字第0910017944-2號函核准成立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臺灣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Health Management Society of Taiwan.英文縮寫HMST.

第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倡預防醫學及健康管理之觀念,藉由探討與醫技、健康相關之管理科學與技術以達增進國人健康並提升生活品質之目的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每年定期舉辦健康管理有關學術研討會。

         (二)每年定期出版健康管理學刊。

         (三)舉辦有關健康管理研究發表及學術演講會。

         (四)辦理健康及管理領域專業人員之繼續教育。

         (五)參加國內外健康管理相關會議,並與國內外相關學會、機構與人士保持聯繫,積極保持學術交流。

第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2章 會  員

第7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具有預防醫學、醫技、護理、食品、環境衛生、醫務管理等健康管理相關領域大專學位以上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大專院校之在校學生。 以上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並繳納會費,經審查合格,由理事會通過後,得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8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9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10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1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3章 組織及職權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4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5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 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9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20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21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2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3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4章 會  議

第25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6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7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28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9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5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8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 000元,學生會員4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800元,學生會員4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2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 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3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6章 附  則

第3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6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11月2日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